人事信息公开

自治区体育局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2009.05.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选的一种选拔方式。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要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和核准,按照《自治区体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各单位实行竞聘的岗位主要包括七级至九级管理岗位,三级至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及经局人事主管理部门同意,认为适合通过公开竞聘方式确定人选的岗位。  

    第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一)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或推行岗位设置管理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数额的;  

    (三)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四)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七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单位内部进行。对某些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局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社厅批准,可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八条    下列岗位不列为竞聘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岗位;  

    (二)任职条件特殊不适于竞争的岗位(运动员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进行公开竞争的岗位。  

第三章          

    第九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管理岗位的条件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竞聘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竞聘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竞聘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  

    竞聘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各等级岗位,除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外,还须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应的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1、高级岗位:  

    ⑴竞聘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⑵竞聘四级岗位,须在五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⑶竞聘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⑷竞聘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⑸竞聘七级岗位,须在八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中级岗位:  

    ⑴竞聘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⑵竞聘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⑶竞聘十级岗位,须在十一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初级岗位:  

    竞聘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竞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资格。  

    各单位要积极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对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动岗位,按照所签《劳动合同》的岗位确定工作职责,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三条    竞聘岗位除了具备本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情况、专业技术业绩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岗位条件外,还应具备本单位《岗位说明书》中所要求的具体岗位条件。  

    第十四条    竞聘人选因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德才表现特别优异且得到单位或同行多数认可的,经本单位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竞聘职员七级、八级岗位,可以越级参加竞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因岗位职数、工作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或其他原因,未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可以高职低聘。不允许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低职高聘。  

    第十六条    原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跨岗位类别参加竞聘上岗的,须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转业军官、退役士兵等因政策性安置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适应期内可不参加竞聘上岗,由单位按有关政策安排相应的岗位。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体育局人事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制定竞聘上岗方案。领导小组负责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成员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纪检监察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上级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干部组成;竞聘上岗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八条    竞聘上岗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局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方案备案。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的程序如下:  

    (一)公布方案。各单位须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动员大会,将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并进行思想发动,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相应的岗位。  

    (三)资格审查。各单位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合格人选进行公示。  

    (四)笔试测评。各单位可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不便于笔试的也可采用综合考核评比或其他测试方式。  

    (五)演讲答辩。各单位应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或笔试测评成绩优异者进行演讲答辩,在适当范围内就自己的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任职后的工作设想进行演讲,并对演讲评委和职工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演讲答辩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测评。  

    (六)民主评议。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测评,专家测评为不合格的不得聘任。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也可采取竞聘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七)推荐考察。根据竞聘者考试、答辩、民主评议或专家测评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择优确定拟聘任人选,作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八)确定人选和聘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拟聘任人选,经5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载明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  

    第二十条    演讲答辩的评委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中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有关专业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也可以邀请部分业内或同行资深人员参加,共同负责演讲答辩的评分评判工作。  

第五章    聘用(任)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竞聘上岗的人员,实行聘用(任)制和任期制。聘任期限可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新参加工作竞聘上岗人员,实行3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竞聘上岗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或职务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竞聘上岗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方法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聘后考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管理人员要特别加强任期目标责任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其参加下一轮竞聘同一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等级资格者,通过竞争上岗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以竞聘低一级岗位,并可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加有关学术和技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竞争落聘人员,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安置。或另行调整安排工作岗位,或组织培训后提供再次上岗机会,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开展岗位聘任须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局人事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竞聘上岗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竞聘上岗工作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聘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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