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工作机制,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是指编制内运动员退役后,经组织批准自谋社会发展途径,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转出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是体育运动竞技人才,在各类体育比赛中为国家和我区争得荣誉,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他们退役后仍然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经济补偿范围
第四条 经自治区编制办公室、人事厅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优秀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工资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对象: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在优秀运动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经人事厅办理了人事工资转换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停赛的退役运动员;
(五)运动年限不满两年(含两年)的退役运动员。
第六条 运动员退役时年龄未满16周岁,由法定监护人负责监护,应先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院校学习,待年满16周岁后,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经济补偿标准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包括基础安置费、运动员在役期间运龄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
第八条 退役运动员与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解除工作关系后,解决基础安置费和再就业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的运龄补偿费,按照现工资待遇每满一年运动年限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动年限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4个月发放,不满半年的,按2个月发放。运龄的计算办法,即从计算工龄的时间至被批准退役的时间。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参加国内外正式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成绩给予奖励。参加多项比赛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给予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后,应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交流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相应转移有关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发展体育职业教育是解决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运动员退役六个月内,提出上学或补习学业的,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办法》(体人字[2003]425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体育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体科字[2006]29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退役运动员在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退役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统筹考虑,自治区体育局根据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情况,预算所需经费,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拨款。
第十五条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宁人发[2007]184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第六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须填写《自治区体育局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运动成绩证书原件和年度成绩单,报经自治区体育训练竞赛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审核。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在核实退役运动员的经济补偿费后,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退役运动员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至相关机构,办理完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第十八条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审批材料送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