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33/2026-00005 发文时间 2025-01-06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旅游、文化、广电)局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自治区级单项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2516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联办共建高水平

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战略,持续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发展八条措施》的落实落地,坚持开放办体育,引入更加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构建更加开放的体育发展格局,挖掘社会潜力,发挥资源优势,探索开展联合共建办队模式,全面提升我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联合共建,探索和优化运动队管理模式,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运作效率,推动我区体育体系建设;积极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办队格局,提升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和管理水平;畅通后备人才输送渠道,确保留得住人才,提升高水平运动员梯队培养成效;争取奥运会、亚运会有宁夏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并获得优异成绩,全运会实现奖牌名次突破,各项竞技体育赛事、群众性赛事全面参与。

第三条联办共建工作坚持优势互补、目标统一、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形式

  自治区体育局指导训练单位国内外相关法人单位和区内各市人民政府或其直属体育部门、国内各级各类学校各类社会组织、企业等法人单位,方或多方共同参与,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义务关系联办共建宁夏(省级)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联办运动队”)

第五条  合作形式。联办运动队包括短期组队、阶段性组队和周期组队等形式。短期组队主要针对临时组队参赛,采用赛前临时委托组队参赛的形式,由训练单位通过选拔择优组队,明确目标要求,签订短期联办共建合作协议。周期组队主要针对自治区高水平运动队无正式建制或长期发展滞后的项目,按照备战周期约定合作期限,签订联办共建合作协议。

第六条  经费支持。群众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经费支持;竞技项目按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与经费支持,并根据协议分期分兑现。

第三章 联办条件

第七条 申请联办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能够提供编制项目可行性发展规划,设定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和保障计划,具备办队的基本条件,配置专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二)人才条件。具备引进选拔高水平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体育后备人才的能力。具备有利于项目快速启动和持续发展及做好运动队梯队建设的条件

(三)设施条件。具备或能够解决训练所需的场地设施及生活、医疗、科研等软硬件条件

(四)资金条件。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资金基础、稳定的经营收益,能够支持联办运动队训练、管理、参赛经费需求,并提供服务保障等。

(五)其他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参与联办的国内高等院校要符合教育部门对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联办程序

第八条  申请承办方(简称“申办方”)向训练单位提出申办意向。

第九条  训练单位与申办方根据本《办法》的“申办条件”规定,实地考察、研究、充分论证,确认申办方具备申办条件后,共同拟定共建方案和合作协议(初稿)。

第十条  训练单位收到申办方正式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评估,于30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报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任务目标、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章 职责权利

十三  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负责联办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考核监管,下达办队目标任务等工作。给予联办运动队一定的经费支持。对联办运动队参加国际、国内各类比赛获得成绩,按自治区相关奖励办法落实奖励经费。

十四  训练单位职责

(一)对申请联办项目进行审核、考察、评估。

(二)对联办项目可行性及合作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共同研究协商组队方案,制定联办项目目标任务。

(四)按照优秀运动队标准,做好联办运动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训练参赛管理保障。监督指导联办运动队做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对联办运动队进行年度及周期考核评估工作。

(六)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向联办运动队拨付经费。负责审核联办运动队每笔资金使用的经费请示报告,评估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负责联办运动队取得符合自治区奖励办法的成绩奖金的申报与发放

(八)协助联办单位申办、承办本项目国际国内比赛,支持开展项目宣传推广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

(九)为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要求,结合联办项目实际,协调解决联办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试训选聘等相关待遇问题,促进联办队伍稳定发展。

(十)联办运动员在联办期间全国运动员注册权归属宁夏。原则上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届全运会周期结束,注册期满优先注册权归属宁夏。对于未成年运动员注册权联办单位、运动员本人、运动员监护人需出具承诺书。

十五  联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联办运动队组建所需的机构、人员、场地、设施、经费、医疗、科研等条件的落实,确保满足训练、比赛正常开展。

(二)参照自治区高水平运动队的标准联办运动队进行规范管理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年度训练及参赛计划等;建立健全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运动队训练参赛的各项保障工作;定期向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和训练单位报告训练参赛情况等。

(三)负责选拔聘用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团队人员、管理人员等。

(四)接受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和训练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五)按照联办共建协议约定,积极训练备战,代表宁夏参加各项赛事,全力完成目标任务。

(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应提交经费请示报告,由自治区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及训练单位共同研究后,方可使用。资金使用后及时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七)严格遵守反兴奋剂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确保不出现兴奋剂和赛风赛纪问题。联办运动队如出现违反兴奋剂、赛风赛纪规定及安全事故等问题,联办单位将承担主体责任。

(八)拥有联办运动队相应产权及相应运动员、教练员的所有权。

(九)联办运动队代表宁夏参加各项比赛,除规程规定必须代表宁夏参赛的,经训练单位同意,可冠名联办单位或第三方名称。参加商业赛事,联办单位需向训练单位报备,审核通过后方可参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十六  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处室加强目标任务与绩效考核,强化动态管理,促进联办运动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阶段性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项目制定年度目标与全运会周期目标,每年年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补助经费挂钩。合作周期结束后进行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周期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动队管理保障、训练参赛、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对高水平运动队梯队建设、运动成绩、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如出现赛风赛纪、兴奋剂问题、安全生产等问题按有关规定终止协议,并给予联办单位相应的处罚。

(三)合作周期内联办队伍未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自治区体育局将扣除一定补助经费。同时,联办各方应及时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明确是否继续合作;年度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终止协议。

第七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十八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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