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旅游、文化、广电)局、体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并切实加强我区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运动、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全区反兴奋剂工作。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协调、监督全区反兴奋剂工作。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各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七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办赛、谁负责,谁训练、谁负责,谁组队、谁负责,谁招考、谁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协调和监督全区的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
(二)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三)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兴奋剂综合治理;
(四)指导、监督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
(五)开展反兴奋剂省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各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所属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
(三)制定本辖区反兴奋剂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五)对本辖区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违反反兴奋剂工作相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全区反兴奋剂教育、委托检查、三品防控、指导运动员管理单位开展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
(二)制定反兴奋剂教育和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
(三)开展反兴奋剂教育;
(四)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
(五)参与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六)参与兴奋剂综合治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各市、县(区)和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一条 各体育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负责本协会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
(一)制定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加强对所属运动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食品、药品、营养品的管理;
(四)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
(五)协助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六)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七)对新入队运动员及新入职辅助人员开展兴奋剂背景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各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教育,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各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入职、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七条 宁夏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管理全区兴奋剂检查人员。按照兴奋剂检查国际标准,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组织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体育局、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并配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对证件和授权文件进行核对,并应配合检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各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体育局、宁夏反兴奋剂中心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二)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
(三)国家体育总局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国家体育总局查出的兴奋剂违规;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兴奋剂检测与结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委托兴奋剂检查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不具备兴奋剂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 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自治区体育局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处理,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理。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查通过后执行。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六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自治区体育局和运动员管理单位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领导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追责,追责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自治区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内相关管理单位应禁止其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运动队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取消其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兴奋剂违规的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从事各级各类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
(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条 在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参加自治区级比赛中,发生1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运动员管理单位该项目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取消该运动员管理单位本届自治区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发生2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运动员管理单位本届自治区运动会参赛资格。
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联合培养协议》报自治区体育局和宁夏反兴奋剂中心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联合培养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学校不得参加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评选或认定。对已命名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取消命名。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或者退役运动员违规参赛的,或者有其他不执行处理决定行为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由自治区体育局给予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相应公职人员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责令返还禁赛期已获得的经济资助,取消禁赛期已获得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等;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相应公职人员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规实施兴奋剂检查、检测的,应责令停止兴奋剂检查或者检测;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负有责任的相应公职人员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配合,或者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调查的,建议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负有责任的相应公职人员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反兴奋剂工作人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或者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的,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相应公职人员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兴奋剂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经查实的,并对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进行保护。
第七章 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
第四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食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应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营养品的管理,规范营养品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包含任何禁用物质,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其他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