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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来源: 自治区体育局 作者: 日期: 2019-08-21 阅读量: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现对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10年国办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原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暂行办法已执行10年,标准未作调整,补偿数额较低,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宜,也对运动员退役后选择自主择业不具有吸引力,重新调整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对2008年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该文件根据中央编办、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体育总局等部委200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2003年印发的《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国人部发[2003]18号)、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2010年国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2号)要求,参考了甘肃、陕西、山东、辽宁、西藏、内蒙古等省区运动员补偿办法,结合我区退役运动员实际情况,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制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经济补偿暂行办法》共五个方面,明确了补偿对象和标准,明确规定了申领程序。

(一)人员范围

“经自治区编制办公室、人社厅审批,正式办理运动员招录聘用手续,人事劳动关系在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优秀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二)补偿标准

基础安置费为“运龄满8年(含)以上的,按照我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满4年不满8年的,按2倍发放;4年以下的,按1倍发放。”。

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运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4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3个月发放。不满半年的,按2个月发放。

运动成绩奖励标准方面,对奥运会、世界比赛、亚洲比赛、全运会等高层次大赛奖励标准进行了略微提高,目的在于调动运动员在训参赛的积极性,争取更好成绩。全国锦标赛等年度比赛奖励标未变,与原办法中的标准一致。

(三)申领程序和期限

1.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后即可提出自主择业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运动员成绩证明等材料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核。

2.自治区体育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宁夏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退役运动员与所在单位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

3.退役运动员将其档案、户口及社会保险等关系转出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办理完所有手续后,申请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到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4.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审批材料须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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