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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自治区体育局 作者: 日期: 2019-09-27 阅读量: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体育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国民体质监测。指导社会体育和民族体育工作。

(三)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协调组织自治区级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规划全区体育运动项目建设、布局。组织和指导体育科技服务工作。

(四)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五)指导全区体育产业发展。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安全管理,指导所属单位做好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六)承办自治区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指导体育社团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八)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干部队伍建设、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和指导运动员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和再就业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外事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宁夏体育总会秘书处)。拟订自治区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参加全国性群众体育运动会,指导和推动各类人群的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监测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承办自治区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四)竞技体育处。拟订自治区竞技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点运动项目的建设、布局。指导优秀运动队竞赛和训练工作。协调组织自治区级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自治区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协调、监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指导职业体育发展。负责竞技体育运动成绩统计、发布等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拟订自治区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区青少年体育竞赛和运动员注册工作。指导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及全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组织参加全国青少年重大赛事活动,指导开展全区青少年体育活动。指导全区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指导和监督青少年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体质监测。

(六)体育经济处。拟定自治区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落实。协调组织体育产业统计工作。指导体育彩票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管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中央转移支付及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项目计划及实施监管工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及所属单位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行政编制3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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