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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作者: 日期: 2024-09-20 阅读量: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直属各单位,各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已于9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9月20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面检验我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展示全区人民精神风貌,推动全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拟定于2026年在银川市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七运),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时间地点

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自治区体育局、银川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厅、国资委。

时间地点:2026年在银川市举行。

二、竞赛组别和项目设置

竞赛组别分竞技体育组和全民健身组。

(一)竞技体育组项目(23项)。

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篮球、三人篮球)、拳击、自行车(公路)、马术(场地障碍)、足球、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霹雳舞、攀岩、武术、轮滑、滑冰(短道速滑)、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

(二)全民健身组项目(13项)。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足球、篮球、气排球、毽球、围棋、象棋、门球、健身气功、太极拳、第九套广播体操。

三、参赛办法

(一)参赛单位。

1.竞技体育组:成人组以各高等院校组团(队)参赛,青少年组以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组团(队)参赛。

2.全民健身组: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资委分别组团(队)参赛。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组织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人大各委办、政府各厅局委办、政协各委办、法检“两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行政事业单位参赛;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各高等院校参赛;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中央驻宁各企业及自治区各国有企业参赛。各代表团在2025年至2026年上半年分别组织选拔赛,每个项目可选拔2支参赛队伍参加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决赛。

(二)报名和报项。

1.第一次报名:各参赛单位可在报名系统填报参赛项目和人数,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2.第二次报名:各参赛单位按照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在报名系统填报参赛人员、小项等具体信息。

(三)代表团官员。

1.代表团可报团长1名、副团长2名、工作人员2名。各代表团参赛运动队参赛项目超过15个或参赛运动员超过50人,可增报工作人员1至2名。

2.代表团人员服装由各代表团自备,统一着装。

(四)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团部人员于运动会开幕前2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须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组委会提前开放比赛、训练场馆供运动队进行适应性训练。

(五)相关费用。

竞技体育青少年组各代表团编内人员食宿等费用由大会承担,超编人员费用自理。竞技体育成人组及全民健身组费用由各代表团(队)自理。技术官员(含竞委会主任、技术代表、仲裁委员、裁判员、兴奋剂检察官等)、工作人员等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承担其食宿、差旅、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规定。

1.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且参加竞技体育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全民健身组的比赛。

2.竞技体育青少年组各代表团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资格赛(2025年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获得各组别前12名的代表队参加十七运决赛阶段比赛。

3.大中专院校适龄学生可代表其注册单位参赛,由注册单位负责运动员的注册报名参赛组织工作。其参加个人项目不占用该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参赛名额。

4.竞技体育成人组及全民健身组运动员不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资格

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运动员资格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有关规定。

(一)竞技体育组。

1.青少年组:

1)运动员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获得宁夏正式户籍或学籍;

2)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8岁(含)以下(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各项目具体组别设置和年龄规定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2.成人组:

参赛时须为宁夏高校在校学生,持宁夏高校学生学籍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留学生持本人护照)参赛。

(二)全民健身组。

1.五市组团(队)运动员参赛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获得宁夏户籍人员。具体参赛年龄按照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厅、国资委组团(队)参赛者,参赛时须提供本人宁夏社会保险卡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参赛。

五、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交流规定

(一)运动员注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坚持首次注册优先原则,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参赛运动员需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确定参赛代表单位并登记注册,未确定代表单位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三)参赛运动员允许在其所属地级市范围内进行交流。

六、资格审查

(一)自治区体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

(二)各参赛单位利用自查、互查等方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三)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七、竞赛办法

(一)自治区体育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认定的器材。

(四)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运动员(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五)在决赛阶段比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详见单项竞赛规程),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八、奖励办法

(一)参加12人(队)以上的项目,均奖励前八名;参加8-11人(队)的项目,奖励前六名;参加6-7人(队)的项目,奖励前三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奖励证书;获得其它录取名次者只颁发奖励证书。

(三)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运动员的教练员分别颁发奖励证书。

(四)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篮球、足球、排球集体项目前八名按18、14、12、10、8、6、4、2计分。

(五)竞技体育组田径项目2000米障碍、3000米、5000米、10000米和竞走项目比赛前八名,按个人项目双倍计分。

(六)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输送优秀后备人才、运动员相关规定

十七运周期时间界定为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输送运动员及比赛成绩、破纪录达级计牌计分情况,经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宁夏体育职业学院核实证明后,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核确定。

(一)输送优秀后备人才计分办法。

在十七运周期内正式比赛中,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输送至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试训三个月转为集训运动员或在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后备人才,达到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的,按每人27分计;达到运动健将标准的,按每人18分计;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每2人按9分计;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的,每4人按9分计。奖励标准只按最高标准一次计奖。

(二)输送运动员比赛成绩计牌计分办法。

在十七运周期内,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输送到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的运动员,在参加下列比赛中获得参赛资格或录取名次的,将相应的奖牌和积分计入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所属代表团。

比赛项目为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项目,赛事包括国际比赛、洲际比赛、全国比赛。其中,国际比赛指奥运会(含冬奥会)、青奥会(含冬青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含总决赛);洲际比赛指亚运会(含亚冬会)、亚洲锦标赛、亚洲冠军赛、亚洲杯(含总决赛)、亚青会;全国比赛指全运会(含冬运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参赛记牌计分办法。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中获得参赛资格的,按1枚金牌、9分计;获得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4倍计牌计分;获得分站赛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2倍计牌计分。运动员参加洲际比赛和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4倍计牌计分;获得亚青会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3倍计牌计分。运动员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总决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2倍计牌计分。运动员参加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系列赛、全国冠军赛系列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1倍计牌计分。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按名次及对应计分1倍计牌计分。

2.破、超纪录计牌计分办法。破、超自治区青少年纪录的计1枚金牌、9分,破、超自治区成年纪录的计2枚金牌、18分;破、超全国纪录的计4枚金牌、36分,破、超世界纪录的计6枚金牌、54分;运动员(队)在同一项比赛中破、超自治区纪录、全国纪录、世界纪录多次的,按最高一项破纪录分值计牌计分。

(三)接收安置优秀退役运动员计分办法。

在十七运周期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接收安置自治区专业运动队退役运动员,每接收安置1名事业编制退役运动员,按9分计分。

十、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十一、技术官员

(一)各项目比赛的技术代表、仲裁委员、比赛监督、裁判员等由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定。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原则,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编排记录长于赛前3天内报到,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成员、裁判员、兴奋剂检察官于赛前2天内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内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

十二、反兴奋剂

(一)兴奋剂违规处罚按《反兴奋剂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涉及十七运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按照要求参加反兴奋剂学习培训,通过反兴奋剂线上教育考试获得反兴奋剂教育准入合格证书。

十三、群先表彰

大会对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周期内的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具体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五、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如果在十七运期间各参赛单位人员出现赛风赛纪问题,取消该参赛单位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取消该参赛单位相应大项或分项参赛资格。

十七、本规程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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