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体育局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管理(以下简称“体育产业智库人员”),更好发挥智库人员在体育产业决策咨询和评审论证中的作用,提高管理和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产业智库人员是指经自治区体育局选定并公布,参与体育产业决策咨询和评审论证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体育局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为体育产业智库管理部门,负责智库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的遴选聘用、管理服务、联络协调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整理咨询、评审、论证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聘用
第五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遴选和聘用应当遵循公开、择优、适用、自愿原则。
第六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按照体育产业重点领域、融合发展需求,主要由政策法规、金融财务、产业发展、标准规范、项目评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端正,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决策咨询和评审论证工作;
(三)在本专业或体育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体育行业国内外、区内外相关情况和最新动态;
(四)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一般应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没有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和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纪违法等行为;
(八)无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用人员建议,经自治区体育局研究审定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申请进入体育产业智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三)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四)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及其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智库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由自治区体育局颁发的体育产业智库专家聘书;
(二)了解体育产业最新发展动态,获得与咨询、评审、论证项目有关的信息;
(三)参与咨询、评审、论证项目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提出对咨询、评审、论证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协助、支持的建议;
(五)对评估、评审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承担咨询、评审、论证工作相应的报酬。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根据自治区体育局工作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研究制定体育产业规划、政策措施,为体育产业发展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二)参与体育产业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体育产业领域重大课题调研,撰写体育产业科研项目报告或论文;
(三)参与自治区体育局相关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专项调研、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绩效评估、培训等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体育重要政策开展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等;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开展咨询、评审、论证工作;
(六)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专项会议、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活动,或采用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邀请智库人员参与咨询论证等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参与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事项;
(二)选取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智库人员;
(三)向智库人员提供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所需资料;
(四)组织智库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智库人员根据需要撰写《咨询论证报告》或论证评估意见;
(六)整理、分析、吸纳智库人员意见建议;
(七)立卷归档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资料。
第十五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体育产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助力建设黄河流域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高质量、有价值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在自治区体育局委托工作事项之外书面提出针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并被采纳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报酬或奖励。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应为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开展咨询论证和评审评价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工作表现等,适时增补或解聘。
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的,应主动辞聘。
第十九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分;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秘密信息和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不参加咨询、评审工作两次及以上;
(四)参加与体育产业智库人员身份不相符活动,或者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
(五)年龄超过70周岁;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体育产业智库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对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体育局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入库申请表
附件
自治区体育局
体育产业智库人员入库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2寸相片 | ||||
出生年月 | 年 龄 | |||||
国 籍 | 学 历 |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工作单位 | 通讯地址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专业领域及主要特长 | |||||
职称及 评定时间 | 职 务 | |||||
电子邮箱 | 邮 编 | |||||
申报类别 | □政策法规类 □金融财务类 □产业发展类 □标准规范类 □项目评审类 | |||||
主要工作经历 | (包括时间、单位、工作内容、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专业) | |||||
主要业绩和著作 情况 | (包括发表论文、获奖情况等) | |||||
承担课题情况 | ||||||
申请人承诺 | 以上情况均属实,如有不实,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如果成为专家库成员,我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推荐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体育局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