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体育局 作者: 日期: 2022-03-23 阅读量: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文旅)局,自治区级体育协会,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全区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筒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与服务等保障工作。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节俭、绿色的原则。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

第五条 申办全区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体育局提出申请,自治区体育局对申办地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照申办管理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六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照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外事审批权的申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第七条  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根据不同类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申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并报公安厅备案。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区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需自治区体育局、宁夏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应当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同意。

未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自治区体育局(含内设机构)、宁夏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十条  除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外,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范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必须符合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宁夏”“全区”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经自治区体育局同意后也可使用“宁夏”“全区”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全区综合运动会、自治区体育局主办筹备时间较长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赛事活动安全按照《自治区体育局关于体育行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条款执行,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调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全区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酬金参照本周期自治区全运会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酬金标准;其他体育赛事活动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周期全运会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宁夏“一地一品”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评选办法,对全区群众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经费投入、服务运行、活动开展、整体效益、队伍建设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创新办赛形式, 鼓励利用网络等新技术组织线上体育赛事活动,倡导节俭务实绿色办赛。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工作和指导监督,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应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全区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协会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举办赛事活动应当和政府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承接事项,服务内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全区单项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参照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出台宁夏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设施设备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所在地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一般不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置的信访件,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七条  全区各级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运动项目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履行赛事活动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涉嫌欺诈、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全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体育局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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