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及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24 文号 宁体规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教育体育、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进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转岗体育教练教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及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体育局


          20232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及退役

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有效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拓宽我区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以下简称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发展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

第二章 岗位设置范围与数量

第三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其中,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学校,以及具有高水平运动员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应至少设置1个体育教练员岗位,并可根据学校体育训练工作发展适当增加。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四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传授、体能训练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运动损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反兴奋剂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校园体育社团活动指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优秀运动队共建、开展课后体育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在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单位岗位聘用条件的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体育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于奉献,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等院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他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有自治区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各级体校等累计五年以上系统运动训练经历,且经过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国成年单项比赛或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前八名及以上运动成绩,或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冠军或全区运动会(全区学生运动会)前三名以上成绩,或全国青少年(中学生)比赛前八名及以上运动成绩,或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七)初中、小学学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区运动会(全区学生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及以上运动成绩,或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田径、游泳、射击、射箭、滑冰、滑雪等项目取得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条 退役运动员转岗聘用学校体育教练员(体育教师)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按程序正式聘用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执行运动员体育津贴,专业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并已办理停训退役手续的运动员;年龄在2040岁之间。运动成绩、专业能力突出和特殊项目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体育教练员统一纳入学校人事管理。

第八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学校体育教练、中级学校体育教练、高级学校体育教练、国家级学校体育教练,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参加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制定岗前培训大纲,学校组织培训,重点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知识和教育实践课程,以及教练员职业素养和运动训练基本技能等,提升教学能力水平和教育综合素质,建立选拔机制,突出择优原则。

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用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用体育教练员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学校体育教练员所需编制,在学校教职工编制内解决。体育运动学校和认定为自治区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中小学校,接收安置曾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年终总排名、总积分)、亚运会前六名或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没有空编的,可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支持和鼓励各地根据学校统筹发展需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研究确定将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退役运动员纳入市县回流引进人才安置等政策范围。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效,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确保“十四五”期间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第十三条 学校招聘符合体育教练员岗位条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按自治区关于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开遴选、交流选调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招聘事业编制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的,可采取技能测试等方式考核招聘。招聘录用聘用制、合同制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或自主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聘用到当地公办学校相应岗位。积极探索建立全区学校统筹安置、单位个人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先行先试、统筹推进,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