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全区健身步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23 文号 宁体规发〔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文旅)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黄河流域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部署要求,加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保障群众健身需要自治区体育局制定了《全区健身步道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3519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健身步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黄河流域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部署要求,加强体育场地设施供给,保障群众健身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3号)、《“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宁体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步道,包括位于城市建成区内地形平缓区域,路面符合运动锻炼要求,可供群众散步、健步走、慢跑等健身运动的健走步道,以及进行运动锻炼的骑行道、登山步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健身步道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及建设资金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步道的建设、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区健身步道实施计划;制定工程建设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及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下达;指导市、县(区)组织建设、验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健身步道年度实施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验收及管理管护;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七条 选址要求

(一)根据群众健身需求,结合体育设施用地布局,依托公园、绿地、广场、社区活动场地、景区景点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健身步道的位置。

(二)健身步道所在区域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交通便利。步道的起终点靠近公园、广场、绿地、景区景点的主要出入口,便于群众使用。

(三)选择健身步道路线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合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条件,避免大挖大填,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易于施工、便于维护。

第八条 设计要求

(一)健走步道道路本体宽度不少于1.5m,单个项目长度不低于1km。骑行道道路本体单行线宽度不少于2m,单个项目骑行道道路长度原则上不低于10km。登山步道由主步道与两侧的缓冲带构成,缓冲带应有植被覆盖。

(二)健走步道平均坡度在5%以内,极限坡度为8%,极限坡度距离为步道总长的10%以内。上部净空不低于2.4m

(三)骑行道平均坡度在5%以内,极限坡度为15%,极限坡度距离为步道总长的10%以内。设计转弯半径不小于5m,上部净空不低于2.5m

(四)登山步道应具有一定坡度,坡度超过25°的路段应设置台阶。

(五)健走步道、骑行道道路面层可选用合成材料、砾石材料、透水材料、木质材料、砖制材料、天然材质等。登山步道主路面应尽量减少石质台阶与硬质路面的使用,以土质、草质、腐殖质等松软、具有一定弹性的路面为宜。

第九条 配套设施要求

(一)步道主要出入口修建步道形象标志物,各节点、功能区、岔路口及每500m等距设置导示标识,登山步道还应设置劝示标识、警示标识、路书等。

(二)沿线合理设置休息椅凳、垃圾箱,休息椅凳与垃圾箱原则成套配置,健走步道、骑行道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4套,登山步道休息点的设置间隔以1h路程长度为宜。

(三)健走步道周边有条件的可配套健身路径、临时储存物品区及生态厕所等。骑行步道宜根据周边环境设自行车停车(租赁)、维修等场所。登山步道单程超过8h路程,应设置露营地,露营地应建在山体地质结构稳定、无上方威胁、无洪水危险、干燥平整、靠近水源地的安全地区。

第十条 智慧信息系统要求

积极推广智慧化步道,设置电子监控系统、流量统计系统,提供客户端服务,包括电子地图下载、电子导示、使用者全程实时定位、使用者个人体验评价和群体交流互动等功能。

第十一条 安全要求

应有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等,限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通行,定期对步道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 健身步道建成后,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十四五”体育场地设施补短板工程目标要求和健身步道建设要求结合场地设施现状建立项目年度计划清单每年731日前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建议,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厅预算批复,及时向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各市、县(区)根据自治区体育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建设、验收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整体情况报自治区体育局。

第十六条 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复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体育场地设施项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事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妥善安排健身步道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如有结余,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体育局不定期对健身步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效益发挥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审批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按照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6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