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22 文号 宁体规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治区体育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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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体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体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体育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按照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情节、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调查终结后,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和拟作出较重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八条 对执法结果,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由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2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215日。《关于印发<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宁体发〔201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1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为运动员提供兴奋剂,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严重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2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处罚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严重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2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处罚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及3名以下运动员的。

严重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涉及3名以上运动员;涉及未成年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3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要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一般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但不向外提供的。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较重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被动向外提供。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严重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并主动向外提供的;不主动配合检查;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发生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期间;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4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彩票代销者发生《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一般,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较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严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轻微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违法情节之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有违法情节之一,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7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有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更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1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并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人以上围攻执法人员或暴力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等行为存在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重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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