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20 文号 宁体规发〔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有效性 有效

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体育(文体、教育、广电)局:

为加强我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竞技体育射击运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和子弹。在宁夏境内开展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有:

(一)口径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及子弹;

(二)口径4.49毫米的运动气步枪和气手枪,及气枪子弹;

(三)飞碟项目双向、多向猎枪,及猎枪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全区竞技体育射击运动枪支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竞技体育射击运动枪支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练员为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本单位或主管单位聘用从事射击运动教学的文件)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自治区境内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支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支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本单位或主管单位聘用从事射击运动教学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

第九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

第三章 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

第十条  运动枪支购置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

第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采购、分发工作。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经自治区公安厅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二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自治区体育局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宁夏境内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枪支库(室)。

第十六条  携带运动枪支出自治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需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外省区来宁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枪支管理人员及持枪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枪支安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枪支,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枪支的安全保管设施。枪支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内部监控报警系统与所在市、县公安局110报警系统联网。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以办公楼门卫代替枪支库值班。

第二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告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

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六)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运动枪支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由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定点枪、弹库向宁夏运输运动枪支、弹药,应当凭国家体育总局提货通知、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证明文件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批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各射击运动单位从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枪支库运输订购运动枪支,应由射击运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射击单位证明文件办理出库运输。除在本市、县外,跨市、县(区)运输枪支均应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出自治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

(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

(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

(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枪支混库(室、柜)存放的;

(五)枪支出入库登记不严格,值班制度不落实,监控等安全设施存在故障的(监控内容应当保存10天以上)。

第二十八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

(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

(四)训练场所、枪支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运动枪支出入境参照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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