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8 文号 宁体规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教育体育、文化体育广电局),自治区各体育训练单位:

为切实做好运动员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体育局

                                        2020年11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运动员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发〔2002〕4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范围

已办理退役手续、人事劳动关系在我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二、就业安置方式

(一)转岗从事体育教练

对于取得奥运会资格、世锦赛、亚运会录取名次、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有意愿并具备教练员条件的事业编制退役运动员,可根据专业特长,经自治区体育局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整到教练员岗位工作。上岗前须经教练员岗位培训。

(二)转岗从事体育教师和学校体育教练

对有意愿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退役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我区学校体育教师、体育教练的实际需要转岗从事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

1、对于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事业编制退役运动员,教育部门可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为中小学体育教师。

2、对于其他有意愿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期内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统一参加体育教师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结合推进体教融合,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体艺〔2017〕7号)等政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符合体育教师、教练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进入学校担任、兼任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发挥运动员体育专长。

(三)调整到体育相关岗位工作

体育系统有岗位空缺的,结合工作需要和岗位匹配度,应优先从退役运动员中选聘、使用。已在自治区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岗位使用的退役运动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及个人专长情况,通过考察、考核方式进行调配使用。

(四)充实到基层从事体育工作

鼓励退役运动员到基层体育一线工作,解决基层业余体育训练、群众体育健身指导、社区群众体育活动、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

1、基层体育部门有空编或岗位空缺的,可优先从退役运动员中选调,或面向退役运动员开展专项招聘;根据需要,基层单位可以聘请退役运动员指导业余体育训练、群众体育健身等工作。被聘请的退役运动员,在执行原生活津贴的基础上,聘请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和执教成绩等给予一定工作报酬。

2、使用体彩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岗位、公益岗位,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俱乐部,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通过考试或考核方式优先录用或选聘退役运动员。社区体育公益岗位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

3、退役运动员所在单位及各级体育部门应积极向有关单位推荐退役运动员,沟通用人信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帮助退役运动员解决就业、应聘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转岗、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编制退役运动员,首次确定岗位职级,以转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实际工作、单位岗位设置,参考同类人员情况综合确定;转岗、调整到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首次确定岗位职级,以转岗人员工龄、实际工作、单位岗位设置,参考同类人员情况综合确定。

(五)自主择业创业

1、2020年以前招聘的事业编制运动员退役后,在未得到其他方式安置的,可继续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安置;2020年及以后招聘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在职业转换期内未通过其他形式得到安置的,一律通过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宁体发〔2019〕10号)中规定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即解除与运动员管理单位人事劳动关系,腾出编制用于招聘新的优秀运动员。运动员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人事档案、社保转接等工作。

2、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增强运动员就业、创业能力。对于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可享受国家和我区规定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六)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深造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144号)、《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4号)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引导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和深造。

(七)办理退休手续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继续按照《关于为符合条件退役运动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宁体发〔2012〕187号)规定执行。符合提前退养、退休政策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运动员是重要的体育人才资源,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畅通运动员进出口渠道。由体育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完善制度措施

运动员入队年龄小、文化学习机会少,运动生涯短、训练强度大、伤病伤残多,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要把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与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培训、职业辅导、编制人员管理改革等工作结合起来,与体育人才培养结合起来,针对职业特点,不断完善保障政策和措施,做好工作衔接。

(三)拓宽安置渠道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就业培训指导、安置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创力能力,创造更加有利的就业安置环境,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4日起施行。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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