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6 文号 宁体发〔2019〕11号 发布日期 2019-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才办、体育局(教体局、文体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人才办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培养引进高层次

体育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要求,加强我区体育人才建设,着重缓解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紧缺矛盾,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宁体发〔2011〕138号)的部署,现就加强我区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体育人才,坚持培养、发挥我区现有体育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外籍、外地体育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高层次体育人才,要注重人才的政治素质、职业品德、专业能力、业务成绩的全面培养和提高。引进高层次体育人才,要围绕体育发展战略和侧重竞技体育项目建设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德才兼备、统筹兼顾、确保急需、以用为本、注重实绩”,坚持“个人与团队结合、全职和柔性结合”的引进方式。

第三条  我区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人才主要包括竞技体育人才、体育教学人才、体育科研人才、体育产业人才等。重点培养、引进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学、体育科研人员。通过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引进,进一步扩大体育人才基础,提升人才层次,培育体育领域高端人才和领军人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培养

第四条  鼓励体育系统人才升学、升造。专业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符合国家有关运动员升学、升造条件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为运动员升学、升造创造条件。被相关大学录取的运动员,按规定报销学费和执行相关体育津贴待遇;体育系统在职人员参加函授等在职教育、提升学历层次、专业能力的,按规定报销学费;体育系统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学、体育科研人员参加高水平业务能力培训的,人员所在单位给予支持,按干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提供时间、经费保障。被选派到体育高等院校攻读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后由单位全额报销学费,须在原单位服务不少于8年,未满服务期限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经自治区体育局推荐,符合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青年人才拔尖培养工程”、“青年托举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连续3-5年,每人资助3-5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升造和开展教练教学和科研实践。

第六条  实施“青年精英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培养计划”。体育局每年选派部分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练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到国家体育总局、发达省区体育部门、高等体育院校、科研院所、高水平体育运动队、体育俱乐部学习培训、延伸实践,提高执教、执裁、科研水平。

第七条  鼓励体育人才参与体育产业创业和体育科技创新。参与体育科技创新、体育产业创业的并取得成绩的单位、人员,享受自治区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积极建设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基地和“体育人才小高地”。鼓励、支持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宁夏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宁夏体育科技中心等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建设宁夏体育人才培养基地、体育人才小高地。对建立的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和自治区体育局重点体育训练、教学、科研项目的基地、平台和团队,经相关部门考核通过,每年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九条  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技能体育专业人才,教练员具备高级体育教练员以上职称,运动员达到健将以上等次的,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直接考察、考核的方式招聘。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直接考察、考核方式招聘,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对全日制硕士可以免笔试公开招聘。

第十条  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体育专业人才,以及全职引进区外全日制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体育人才,享受自治区人才政策及优厚待遇。

第十一条  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委托研发和特聘专家等形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人才,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和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享受我区同类人才待遇。柔性引进的体育高层次人才,在体育训练、教学、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根据业绩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聘用、聘请的外籍高级教练员、国内高级教练员、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体育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岗位及职责,协定薪酬待遇。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住房。因条件所限未提供住房的,可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引进的区外高水平运动员或具备优秀潜能的青少年运动员(本项目成绩全国前八名),引进单位与输送单位或输送教练员、运动员本人签订引进协议,根据引进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发展潜力,经评估可给予输送单位或输送教练员、运动员本人一定数额人才培养输送费,参考标准:二级运动员1-3万元,一级运动员4-7万元,国家级运动健将8-11万元,全国最高水平竞赛前三名、国际级运动健将12-15万元。引进的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参照宁夏优秀运动队试训运动员津贴、优秀运动员津贴标准,执行相关体育津贴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与本地体育专业人员一样对待。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条件的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可执行该办法。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符合自治区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条件的高层次体育人才,由自治区体育局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程序、要求报批、实施。自治区体育局安排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及聘用(聘请)的高层次体育人才,由体育局制定具体工作制度、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培养、引进高层次体育人才建设项目及人才培养、引进涉及的经费,从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给予支持,不足部分从体育局及所属训练、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现行自治区及自治区体育局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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