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5 文号 宁体发〔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人事与老干部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训练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9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0〕184 号)精神,为鼓励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拓宽就业安置渠道,结合我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体育局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

经济补偿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正式办理运动员招录聘用手续,人事劳动关系在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优秀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

(二)以下运动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范围:

1.已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2.受过开除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的退役运动员;

3.因擅自离队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原因造成非正常退役的运动员;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5. 运动年限不满2年(含2年)的退役运动员。

二、补偿标准

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和运动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根据运动员的运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体育基础津贴等因素确定,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运动队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等。其标准:运龄满8年(含)以上的,按照我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满4年不满8年的,按2倍发放;4年以下的,按1倍发放。

因伤病原因导致聘期不满4年的退役运动员,经相关机构鉴定难以治愈,不能继续从事体育专业训练的,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可按照我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发放基础安置费。

    (二)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因训练参赛造成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本人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运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4个月的体育基础津贴。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按3个月发放。不满半年的,按2个月发放。

(三)运动成绩奖励。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参加国内外正式比赛取得的录取名次(奥运项目前八名、非奥运项目前六名)成绩给予奖励。集体和团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按相应标准的70%计算成绩奖励;所有成绩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只计一次,不累计。成绩奖励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三、报批程序

(一)运动员经批准退役后即可提出自主择业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运动员成绩证明等材料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核。

(二)自治区体育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宁夏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退役运动员与所在单位签署《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

(三)退役运动员将其档案、户口及社会保险等关系转出自治区体育局系统。办理完所有手续后,申请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到所在单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四)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审批材料须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备案。

四、经费来源

经济补偿费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体育局每年根据退役运动员下一年度申请自主择业情况,向自治区财政申报预算。

五、其他事宜

(一)为便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费列入预算安排,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申请须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提出。

(二)享受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不再执行宁人发〔2007〕184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不再享受其他经济补偿。

(三)凡被各类院校录取就学的退役运动员,参照自主择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本办法领取一次性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不包括政策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

(四)本办法所称“运龄”的认定与计算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6日。原宁体发〔2008〕111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审批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汇总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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