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共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4 文号 宁体发〔2018〕85号 发布日期 2018-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自治区单项体协、行业体协、各有单位

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7〕1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经费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共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18年9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共体育赛事活动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体育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争取和组织举办规格较高、规模较大、参与广泛、影响力强的赛事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工作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承)办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治区级体育社团、自治区级及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体育类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接受国际、国内相关体育组织和有关单位的邀请,受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体育局委托参加相关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  鼓励各主(承)办单位多渠道筹募社会资金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本办法所涉及购买服务经费是指差额补助经费,仅用来支持自治区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经费不足部分。

第四条  购买内容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相关中心、协会、协作区)、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二)国家体育总局已列入计划内,但经费支持不足且对我区竞技项目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竞技类(含青少年类)赛事活动。

(三)代表我区参加全区性以上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五条  其他情形

(一)已评估为“一地一品”的赛事活动优先进行赛事购买服务补助。当年申报“一地一品”的赛事活动通过评估的,按照“一地一品”评选补助办法给予相应补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综合性体育赛事活动和自治区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的赛事活动不在本办法购买服务补助范围内。

第六条  主(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一)主(承)办国际体育组织专业赛事活动的,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与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相关中心、协会签约连续举办3年(届)及以上,给予每次不超过10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

(二)主(承)办国际体育组织其他赛事活动的,给予每次不超过6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与国际体育组织或国家体育总局及其相关中心、协会签约连续举办3年(届)及以上,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

第七条  主(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

(承)办全国性计划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给予每次不超过6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连续举办3年(届)及以上,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

第八条  主(承)办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主(承)办全区性计划内或主题赛事活动,给予每次不超过30万元的办赛购买服务补助。

第九条  参加全区性以上赛事活动

参加全区性以上赛事活动,由评估委员会评估参赛补助金额。取得名次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宁政办发〔2016〕5号)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申报购买服务所需材料

(一)申请办赛的单位或组织应在每年10月份申报下一年主(承)办的赛事活动,上报资料如下:办赛申请书(含准予办赛函件)、经费预算、前期准备情况、赛事活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场地设施条件、资金筹募等材料,并填写《自治区级体育赛事活动报备表》;参加全区性以上赛事活动单位或组织需提供赛事通知、参赛申请书、报名表等。

(二)在赛事活动结束后14日内,主(承)办单位需向自治区体育局提供购买服务资金申请书、赛事活动正式通知、宣传材料、秩序册或赛事指南、成绩册、中国体育彩票宣传实景图片、经费明细、活动总结、效益报告等相关资料;参加全区性以上赛事活动的单位需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

(三)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体育局。

第十一条  评估时间及公示

(一)每年11月份评估下一年的赛事活动,当年确定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赛事活动,应当在赛前30日申报。

(二)凡通过评估的赛事活动在自治区体育局官方网站及宁夏智慧体育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每项赛事活动经评估委员会综合评估后报自治区体育局,最终确定是否选择购买服务及购买服务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经评估确定的赛事活动均须采用委托、承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主(承)办单位,并与自治区体育局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评估通过的赛事活动坚持先办后补

申请“先补后办”的赛事活动,除严格控制数量外,还应坚持分期支付,按审定标准的6:4或7:3在赛前和赛后分二次支付。

第十五条  获准主(承)办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保证赛事活动安全有效的进行,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按赛事活动属性由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对赛事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全过程监管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宁夏区纪委派驻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加强对获得赛事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资金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体发〔2016〕40号)要求,只能用于所申报赛事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和组织,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赛事活动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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