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3 文号 宁体规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社会体育服务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体育局

20231017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宁夏体育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治区体育局前置审查依法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的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围绕规范健康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作用,负责相应体育项目普及提高,积极推进党的建设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一)指导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做好党建工作。

(二)监督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遵守宪法,依据本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非法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渠道,鼓励引导群众依法参与体育社会组织监督,持续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三)负责将体育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四)对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筹备申请的前置审查,负责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人事(名誉职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会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五)负责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体育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换届、修改章程的审查;对外交往、重大活动报备、接收境外捐赠资助的监督指导。

(六)指导监督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指导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对外交流、研讨会、展会等业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和互联网平台等意识形态有关工作。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导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指导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监督指导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依据行政职权和业务范围管理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业务工作。

(十)强化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培训,加强宣传,保护参赛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公平竞争。

(十指导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优势,积极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申请成立

(一)成立单项体育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目录内设立的体育项目;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广泛性和行业代表性;在全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协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确因业务需要,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自治级体育社会组织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宁夏社会体育服务中心配合提请自治区体育局批复。

(二)成立人群体育社会组织,必须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的人群基础,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出该群体的共同诉求,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宁夏社会体育服务中心配合提请自治区体育局批复。

(三)成立其他行业体育社会组织,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根据业务需要,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审核宁夏社会体育服务中心配合提请自治区体育局批复。

(四)社会团体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并具有相对固定、独立的住所或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体育教练员、等级裁判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发起人申请成立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经自治区体育局前置审,自治区体育局批复后,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

(六)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分支机构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变更

(一)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的,要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二)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在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

第八条注销登记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自治区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党建工作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组织,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领政治方向,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应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条换届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换届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前置审查,应按照章程的届期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自治区体育局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新任负责人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议程、党建方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后批复。按照批复意见,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自治区体育局提交换届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到自治区民政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31日前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接受各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印章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法人应当对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负责,指定一名新闻发言人。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做好意识形态管控。遵照执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外事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责任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八条人员任职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期限不超过两届。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精神,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干部等,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需兼任各类职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意报自治区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兼任,同时,不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牵头成立新的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十针对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项工作,推动体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业务管理

二十赛事活动和培训

(一)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拟举办的各类赛事活动、培训等主办单位是自治区体育局或宁夏体育总会的,根据赛事性质,提前向自治区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备,自觉接受监督,审批后,按照批复意见执行。请示报备需递交赛事活动方案、安全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关资料。

(二)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赛事活动、培训等,要严格遵循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具体到人,切实做好赛事服务保障工作。

(三)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在举办赛事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四)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举办赛事活动,要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制定办赛指引,科学办赛,制定参赛指南,文明观赛。

第二十内部治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二十裁判员管理

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应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体育局授权,主动配合自觉接受自治区体育局相关业务处室的监管并做好对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年度晋升、背景审核、登记注册、选调等工作,对自治区体育局负责。

第二十重大事项报告

换届选举、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学术研讨、成果展览、招商推介、广告、出版刊物、设立机构、创办经济实体、党组织建设、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资助、涉外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赛事活动、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重大事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应当提前向自治区体育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参加评级表彰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自治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市、县(区)体育部门监督管理体育社会组织参照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31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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