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2 文号 宁体发〔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济处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17年2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路径是指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及公园、学校、机关等场所建设配置、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配置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管理部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机关事业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拥有路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路径规划、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对辖区内的受赠单位加强监管,在健身路径安装前与受赠单位签定捐赠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定期向自治区体育局上报辖区内健身路径使用状况。

    第五条  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原则。

第六条  受赠单位应严格执行“谁受赠、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赠健身路径的日常管理,并确立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志愿者、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要在健身路径安装处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牌含管理办法、使用须知、安全要求及科学文明健身等),指导市民严格按要求使用健身路径。

第二章 建设配置

第七条  全民健身路径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市、社区、乡镇、农村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全民健身路径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乡镇、农村、公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的场所。

    第九条  建设配置全民健身路径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社会辅导员和志愿者,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维护管理,为健身人群提供体育咨询和科学辅导;

(四)有配套条件,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

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五)有摔(跌)安全隐患的器材设备,安装时地面(层)

应做缓冲处理。

    第十条  已安装的全民健身路径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意愿指导供货安装企业,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路径器材有质量问题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上报配置单位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更换价值相同的路径器材。

第十一条  申请安装全民健身路径的单位应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报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配置。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安装健身路径。受赠使用单位应要求配置单位购置安装经国体认证的品牌器材。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投资建设配置的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书。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路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申请更新报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报废,由器材使用方拆除,并报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报器材所属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管理使用单位批准,不得将全民健身路径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路径设施登记造册、妥善维护,接受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健身路径管理制度或办法,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或志愿者队伍,确保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健身者因使用健身路径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

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

    (二)属于使用管理单位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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