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10 文号 宁体发〔2013〕82号 发布日期 2013-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抓好学习贯彻,选择合适媒体刊登公布,认真向经营机构宣传解释,结合《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和认真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自治区体育局

              20136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实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批发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即为本办法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有经营收费行为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

第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许可与监管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指导全区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一项目一许可的办法,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多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分项目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动人员医疗救护方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运动人员须知、行为与安全守则、抢救操作规程、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许可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要求,逐项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提交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和有关体育设施的出厂合格证明、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所提交的证明性材料作出承诺。

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提交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委托检测费用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数量应当达到《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应体育项目的规定。

提供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颁发,证书准许的体育项目应当与申请许可的高危险体育项目相一致。其他体育组织、境外机构等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登记备案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应当在一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就职,不允许在多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挂证不上岗。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当由收到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也可由收到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委托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

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名称;

(二)经营场所地址;

(三)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场所负责人姓名;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

(六)许可有效期限;

(七)发证机构和日期。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许可证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统一印制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二十二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工商、质检、公安、卫生等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动人员医疗救护方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张贴在醒目位置,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在201371日前已经经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机构应当在2013111日前依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申请领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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