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09 文号 宁体发〔2012〕98号 发布日期 2012-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号)的要求,现将《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12年9月4日

宁夏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体育行政审批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审批裁量权,缩减行政审批裁量尺度,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体育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体育行政审批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非行政许可行为时,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以公布的项目为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裁量权,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实施体育行政审批,应当由自治区政府设立的行政审批代办窗口统一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行政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单;

(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即其他事项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凭证;

(三)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审批承办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定的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裁量基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依据。
    第十一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过错责任是指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危害或者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与《自治区体育系统规范行政审批裁量基准》一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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