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体育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3/2023-00008 文号 宁体发〔2014〕101号 发布日期 2014-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部门 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体育(教体、文体)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9月下发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体育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2、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自治区体育局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自治区体育局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自治区体育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第一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行政许可

一、法律依据: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八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二、办理条件(法定条件):

(一)申请与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自治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进行初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竞技体育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五)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窗口领取批准文本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行政许可

一、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办理条件(法定条件):

(一)健身气功活动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健身气功站点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自治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进行初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群众体育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五)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窗口领取批准文本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一)申办健身气功活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资格证明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二)申办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附件2:

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项:对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1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对未经审批攀登山峰的处罚

处罚种类: 对外国人警告、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对国内人员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外国人来华登山,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的,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以及停止登山活动等处罚。”《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21条:“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对外国人来华未经审批攀登海拔3000米以上山峰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国内人员未经审批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

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不听劝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三项:对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规章规定对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对擅自举办各类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站点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等处罚。”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擅自举办各类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站点的,予以警告,撤消原批准文件。

(二)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对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等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取缔、查处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二)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的在5000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至3倍罚款。

(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的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倍至5倍罚款。

第六项:对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入或维护不力的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共体育场地,其经营收入没有用于体育场地的维护和发展体育事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占用费没有用于体育场地维护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项: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相应的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对受赠单位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项: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期满未归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期满未归还的,责令改正;每逾期占用一日处以100元罚款。”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期满未归还的,责令改正;每逾期占用一日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项: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体育场地未注册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体育场地,在竣工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对其所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对其所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项: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批准文件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项: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长期不开展指导活动,不按时年度注册或给社会体

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二项: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兴奋剂

法规的处罚

处罚种类: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反兴奋剂条例》第39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兴奋剂法规的,收缴非法持有兴奋剂,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运动员人身伤害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项:对运动员辅助人员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

欺骗和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处罚种类: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反兴奋剂条例》第40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二)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项:对不经申办擅自办赛的处罚

处罚种类:  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对不经申办擅自办赛的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的处罚

第十五项:对举办竞赛中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18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二、细化自由裁量权规定:

(一)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予以警告、暂停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附件3:

自治区体育局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第一项:一级裁判员行政确认

一、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办理条件(法定条件):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

2、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3、经过自治区级以上裁判员培训班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自治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国家一级裁判员等级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进行初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竞技体育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五)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窗口领取批准文本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每年12月1日—30日申报,次年1月15日前审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1.《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1式2份;

2.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1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一张。

第二项:一级运动员行政确认

一、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二、办理条件(法定条件):

参加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承认运动等级的正式比赛,成绩达到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且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自治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进行初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竞技体育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五)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窗口领取批准文本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前半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审批一次;后半年每月受理、审批一次。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1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一张;

4.成绩证明(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第三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行政确认

一、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办理条件(法定条件):

1、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自治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材料的合法性和齐全性进行初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群众体育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如不符合申报要求,退回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办公室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治区体育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进行现场核查,签署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审核人员。

(五)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告知的日期到窗口领取批准文本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如果提前办结,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6、本人近期2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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