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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作者: 日期: 2026-03-06 阅读量:

区直机关工委、教育厅、国资委,各市、县(区)体育(教育、文广、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校:

为弘扬体育精神,倡导拼搏进取,塑造健康竞赛文化,维护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秩序,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体育局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宁体通〔202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宁体规发〔2025〕2号)和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等规定。

(二)代表团加强对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倡导拿“干净的金牌、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严格遵守仲裁规定和程序。

(三)运动员尊重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和要求及大会的各项规定。在比赛中,发扬中华体育精神,顽强拼搏、奋勇争先,胜不骄、败不馁,表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严格依据裁判规则公平公正执裁,遵守赛场秩序和要求。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各运动队、裁判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审核后报竞赛部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征求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及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的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为15:1。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自治区第十七届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并在总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比赛结束后宣布并在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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