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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体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进行公告。
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由省级体育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体育部门
(四)许可条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 年8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3、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4、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5、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体改革措施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网上办理深度由三级标准调整到四级标准。
2、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按照推进政务服务流程最优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压缩精简,对能通过网络核验和部门核查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申请材料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表》;
2、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3、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5、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七)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材料到现场办理。
2、申请人携带预审通过的原件到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查岗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行政审批办公室。
4、自治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意见。
5、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关于同意××设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批复》,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竞技体育处牵头,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开结果,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
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
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由县级以上体育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 第69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行使层级
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许可条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体改革措施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网上办理深度由三级标准调整到四级标准。
2、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按照推进政务服务流程最优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压缩精简,对能通过网络核验和部门核查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申请材料
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安全保障制度措施。
(七)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材料到现场办理。
2、申请人携带预审通过的原件到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对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进场审查,并按照《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5、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对批准申请的发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体育经济处牵头,定期对全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联合文化旅游等部门,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
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三、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一)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由县级体育部门审批。优化审批服务:1. 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四)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具体改革措施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网上办理深度由三级标准调整到四级标准。
2、将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按照推进政务服务流程最优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压缩精简,对能通过网络核验和部门核查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申请材料
从事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书;
2、固定活动场所证明。
(七)办理流程
1、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材料到现场办理。
2、申请人携带预审通过的原件到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4、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对批准申请的发放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牵头,社会体育服务中心配合,重点对健身气功站点负责人进行监管,监管是否超过范围、权限;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2、发现被检查人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健身气功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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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ICP备:07500111号-4